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前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2020 年12 月9 日国务院第117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5 月1 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1 年1 月15日目录12345第二章基金使用第一章总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章节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 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 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 公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 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以下统称医药机构) 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章节2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